今天来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留置和质押的区别-留置和质押的区别举个例子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留置权和质押的区别
法律分析: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经纪合同),质权一般由当事人约定;留置权有两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质权只有一种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享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其占有的动产为留置权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让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留置权和质押的区别?
法律的主体性:
区别: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质押的成立需要当事人达成协议,质押是当事人协议的结果。2.留置权与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押的客体包括动产和财产权;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法律客观性: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让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其占有的动产为留置权财产。